海關稅款擔保迎來新模式!關于深化海關稅款擔保改革的公告
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100號公告,決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款擔保改革,用統一的保函格式整合匯總征稅、納稅期限和征稅要素多種擔保模式,擔保業務共用保函額度,屆時,將會實現企業用一份保函可以同時在全國海關用于多項稅款擔保業務,這是企業享受提升貿易便利化舉措的又一項改革紅利!
1、征稅要素擔保范圍包括哪些?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注意!滯報金尚未繳納的,不在此次海關稅款擔保模式改革范圍內!
2、本公告也可適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特定海關業務擔保。這些業務有哪些?
(二)貨物、物品暫時進出境的;
(三)貨物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四)租賃貨物進口的;
小結:2021年12月1日起,憑保函辦理海關稅款擔保業務的,須使用2021年附件格式擔保文書,此前已備案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仍可按照原備案用途辦理擔保通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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