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這2年時間是按違法發生日起算的,但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按行為終了日計算。
廣西海關根據稽查指令,于2022年9月廣西某農業公司開展稽查發現,該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的3票農業灌溉專用管材和農業灌溉專用設備(散件)的商品編號未如實申報,共漏繳稅款15萬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稽查時間為2022年9月,時間往前倒推兩年,即2020年9月前的違法行為都已經超過了行政處罰追溯期。為何上述案例2018-2019年的違規行為也要處罰呢?因為該公司在2018年9月-2021年9月期間進口同樣的設備都有未如實申報商品編碼的違規行為。這樣就可以被視為【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所以違法終了日按2021年9月來計算,不管該公司是何時開始違規行為,都要追溯處罰。
“拼命三郎”的故事海關助力“重慶造”平板電腦量產蘭州海關護航中歐班列馳騁“新絲路”俄羅斯陸運優勢有哪些?山東口岸首次截獲檢疫性有害生物櫟窄吉丁防銹添加劑進口報關流程_進口防銹添加劑清關要多久河口海關保障紅河州首票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落地進口概念測試車報關要求_上海概念汽車報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