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江門海關對江門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例行稽查,發現了該企業的一系列違規問題。先是在2020年7月,企業擅自將a手冊的各項保稅料件共計20余噸轉讓給深圳某電子公司。接著在2020年12月就將包括上擅自轉讓料件在內的a手冊剩余料件結轉到b手冊內,完成a手冊的核銷。緊接著在2021年4月再向海關提出保稅料件內銷征稅,但價格和原產地都與實際不符。通過一系列操作,完全掩蓋了擅自轉讓保稅料件的違規問題,而且還以較低的價格和關稅率完成了內銷補稅。
上述案例中企業并不是不懂加工貿易保稅料件的管理規定,反而是太了解加工貿易監管中的漏洞,利用料件結轉和內銷補稅這兩個環節海關較少下廠實地核查的機會,進行違規操作。但最終還是過不了海關稽查這一關,因為保稅料件內銷補稅是海關稽查的重點,通過對比財務賬,倉庫賬,內銷記錄,不難發現內銷申請內容和實際內銷的差異。繼而順藤摸瓜,發現企業上述擅自轉讓保稅料件、不按規定辦理結轉手續、內銷征稅漏繳稅款等一系列違規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
企業在接受海關稽查時,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感覺,這些海關關員為什么先入為主,處處抱著懷疑的態度,將企業作為嫌疑人。造成這種感覺或事實的原因除了海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外,還有就是像上述案例一樣,少數企業沒有將守法經營作為企業的原則,而是自作聰明逃避海關監管,他們的行為不僅自毀信譽,而且對全體進出口企業帶來負面的影響。
總而言之,不合規的管理和操作難以長久,守法經營,合規管理才是長遠之策。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第五十一條 同一當事人實施了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且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依照本實施條例對走私行為的規定從重處罰,對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不再另行處罰。
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批貨物、物品分別實施了2個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且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依照本實施條例分別規定的處罰幅度,擇其重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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