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各項中,除了在內陸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時的船舶名稱、簽發海運提單時的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以及關于運費的支付等三項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地,關于提單的簽發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等幾項記載由承運人填寫,其他都由托運人。 除上述各必要記載的事項外,如承運人與托運人協議,同意將貨物裝于艙面;或約定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或同意擴大承運人的責任;或同意放棄承運人的某些免責;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事項等,都應在提單正面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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